南靖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靖检一部刑不诉〔2020〕5号
被不起诉人游某甲,男,1953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3526231953********,汉族,初中文化程度,务农,户籍所在地福建省龙岩市永定县,住**乡**村**组**号。曾因非法经营烟草专卖品犯非法经营罪于2012年11月21日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缓刑二年,并处罚金15000元。因涉嫌非法经营罪于2019年2月1日被南靖县公安局取保候审,2020年2月1日被南靖县公安局监视居住。
本案由南靖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游某甲涉嫌非法经营罪,于2019年12月1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其间,本院退回补充侦查一次(自2019年12月28日至2020年1月28日),南靖县公安局补充侦查后,于2020年1月13日再次移送本院审查起诉。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不起诉人游某甲自2010年开始,在广东省梅州市大埔县**镇种植烟叶。2018年12月间,被不起诉人游某甲将大埔县**烟草站不予收购的劣质烟叶切成烟丝后运回龙岩市永定区**村家中,准备到永定区土楼景区卖给游客。
2019年1月15日,被不起诉人游某甲以每斤烟丝0.5元的加工费,联系漳州市南靖县梅林镇**的简某某(另案处理)进行烤干,并雇请游某乙(另案处理)将存放在家中价值人民币5.35982万元的1099.45公斤的44袋烟丝运往简某某的茶场进行烤干。当晚20时许,游某乙驾驶闽******号微型货车运载烟丝前往简某某的茶场,途径漳州市南靖县书洋镇曲江村河坑路段时被公安机关当场查获。
案发后,被不起诉人游某甲于2019年1月31日自动到南靖县公安局书洋派出所投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南靖县公安局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到案经过,龙岩市公安局大溪派出所违法犯罪记录查询情况说明、户籍证明等书证;2.证人游某乙、简某某的证言;3.被不起诉人游某甲的供述与辩解;4.南靖县发展和改革局价格认定结论书;5.南靖县公安局现场勘验笔录、现场平面示意图、现场方位示意图、现场照片、辨认笔录。
本院认为,游某甲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系自首且自愿认罪认罚,具有法定从轻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可以免除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游某甲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南靖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3月24日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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