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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湖北某某建筑有限公司串通投标案)_郧西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独角龙 评论0

郧西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西检二部刑不诉〔2020〕2号

被不起诉单位湖北**建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湖北**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0322182314413P,住所地郧西县**镇**号。

法定代表人王某某,男,1973年**月**日出生,系湖北**公司法定代表人,住郧西县**镇**路**号。

诉讼代表人候某某,男,47岁,系湖北**公司**。

本案由郧西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于2020年6月1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湖北**公司法定代表人王某某、经营部**陈某某涉嫌串通投标案。本院受理后,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于2020年7月3日追加起诉湖北**公司为犯罪嫌疑单位,于同日已告知被不起诉单位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犯罪嫌疑单位诉讼代表人。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被不起诉单位湖北**公司于1998年4月13日注册成立。2015年1月7日,郧西县政府**中心对郧西县思源学校土石方建设发布招标公告,被不起诉单位湖北**公司王某某得知招标信息后,安排公司经营部**陈某某参与招标,由于此工程招标方式是以政府招投标的形式竞争性谈判,低价中标,需要四家以上才能开标,湖北**公司为了达到中标的目的,王某某让陈某某搞好这次招投标工作,确保公司中标,后陈某某邀约湖北**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十堰市*甲建筑有限公司、十堰市*乙建筑有限公司参与招投标报名参与投标。2015年2月3日该项目开标,每个公司需要缴纳100万元保证金,经王某某同意后,陈某某安排公司财务将300万元保证金分别打入湖北**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十堰市*甲建筑有限公司、十堰市*乙建筑有限公司的对公账户。然后上述三家公司向郧西县公共资源交易中心账户转入保证金,在投标报价过程中,陈某某又将公司投标价告诉其他三家企业,确保湖北**建筑有限公司最低价以333万元中标,后陈某某安排公司会计林某某、项某某、彭某某从郧西县公共资源交易中心领取参与竞标的上述四个公司缴纳的400万元保证金。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单位湖北**公司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三条规定的行为,应当以串通投标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不起诉单位湖北**公司的行为虽然已经涉嫌串通招投标罪,但犯罪情节轻微,认罪态度较好,认罪认罚,且未给国家、集体、公民的合法权益造成损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可以免除刑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之规定,决定对湖北**公司作相对不起诉处理。

被不起诉单位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2020年7月7日

                                   郧西县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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