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不起诉决定书(湖南省桂阳某某有色冶炼有限公司、黎某某非法占用农用地案)_湖南省桂阳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6 独角龙 评论0

湖南省桂阳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湘桂检公诉刑不诉〔2019〕92号

被不起诉人湖南省桂阳**有色冶炼有限公司,住所地桂阳县**街道**岭,法定代表人杨某某。

被不起诉人黎某某,男,1971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419001971********,汉族,大学文化程度,湖南省桂阳**有色冶炼有限公司原法人代表,出生地广东省东莞市,户籍所在地及现住地广东省东莞市莞城区**路**号**花园**栋**室。因涉嫌非法占用农用地罪,于2019年1月8日被桂阳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19年1月18日本院决定不批准逮捕,同日被桂阳县公安局取保候审。2019年8月13日本院决定对其取保候审。

本案由桂阳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湖南省桂阳**有色冶炼有限公司、黎某某涉嫌非法占用农用地罪,于2019年8月1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其间,因部分事实不清、证据不足,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二次(2019年9月28日至10月27日、2019年12月11日至2020年1月10日),因案情复杂,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二次(自2019年9月14日至9月28日、2019年11月26日至12月10日)。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09年5月至2012年12月,黎某某担任湖南省桂阳**有色冶炼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2008年5月至2011年底,湖南省桂阳**有色冶炼有限公司建设10万吨富氧铅冶炼技改环保扩建项目时,在没有办理土地使用权证的情况下,非法占用桂阳县**街道**村集体农用土地68.25亩,用于建设办公大楼、职工食堂、厂房等建筑及水泥道路,致使大量土地被破坏。经鉴定,湖南省桂阳**有色冶炼有限公司占用土地面积4.5502公顷,种植条件被破坏。

2018年5月3日,桂阳县国土资源局为该块土地办理了工业用地不动产权证,完善了用地手续。

被不起诉人湖南省桂阳**有色冶炼有限公司、黎某某对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湖南省桂阳**有色冶炼有限公司、黎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二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坦白及认罪认罚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湖南省桂阳**有色冶炼有限公司、黎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2019年12月31日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