佛山市禅城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佛禅检刑不诉〔2020〕199号
被不起诉人湛某某,男,1967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406011967*******,汉族,高中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广东省佛山市禅城区*村**号*座*房,现住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桂城怡翠花园**座*房。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12月20日被佛山市公安局禅城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2月23日被佛山市公安局禅城分局取保候审。经本院决定,于2020年4月24日继续对其取保候审。
本案由佛山市公安局禅城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湛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4月2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4月22日告知被不起诉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后果,讯问了被不起诉人,听取了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12月20日2时14分,被不起诉人湛某某酒后驾驶号牌为粤E***的小型汽车,行驶至佛山市禅城区季华六路路段时,被民警当场查获。经鉴定,被不起诉人湛某某血液中检出乙醇成分,含量为123.21mg/100ml。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湛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有悔罪表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可以免予刑事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湛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2020年5月1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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