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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湛某某危险驾驶案)_开阳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尘埃 评论0

贵州省开阳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开检刑不诉〔2020〕58号

被不起诉人湛某某,男,1968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225221968********,汉族,初中文化农民,非人大代表、政协委员,户籍所在地贵州省开阳县**镇**村**组,住贵州开阳县**镇**村**组,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7月22日被贵州省开阳县公安局取保候审2020年10月16日被贵州省开阳县人民检察院重新取保候审,并于当日交由贵州省开阳县公安局执行

    值班律师谢雨余,贵州成诚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案由贵州省开阳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湛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0月16日向本院移送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6月9日19时左右,被不起诉人湛某某酒后驾驶贵AC****普通二轮摩托车从开州大道云开转盘出发,沿开州大道往开阳一中方向行驶,行驶至**道**路交叉口50米处时与李以宇驾驶的贵AU****出租车发生纠纷,民警在处警时发现湛某某有酒后驾驶嫌疑,并对其进行呼气式酒精检测,结果为107.5mg/100ml,随即将被不起诉人湛某某带至开阳县中西医结合医院抽取血液样本,经贵阳市公安交通管理事故检验鉴定中心鉴定,被不起诉人湛某某的血液中乙醇含量为95.4mg/100ml。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湛某某酒后驾驶机动车在道路上行驶,血液中乙醇含量为95.4mg/100ml,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涉嫌危险驾驶罪。被不起诉人湛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依法可以从轻处罚;其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依法可以从宽处理;被不起诉人湛某某无犯罪前科,可以酌定从轻处罚;被不起诉人湛某某酒后驾驶机动车未发生任何事故,可以酌定从轻处罚。被不起诉人湛某某无证驾驶普通二轮摩托车,依法从重处罚。综合认定其犯罪情节轻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湛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开阳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10月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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