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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湛某某容留他人吸毒案)_高州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独角龙 评论0

高州市人民检察院

高州市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高州检一部刑不诉〔2020〕Z120号

被不起诉人湛某某,男,1988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409811988********,汉族,小学文化,务农,广东省高州市人,住广东省高州市**镇**村**号。曾于2019年3月19日因吸毒被高州市公安局处以行政拘留十五日。因本案于2020年6月3日被刑事拘留,同年7月9日被逮捕。

本案由高州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湛某某涉嫌容留他人吸毒罪,于2020年9月1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9月16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审查了全部案件资料。因部分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于2020年10月16日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公安机关补充侦查后,于2020年11月13日重新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被不起诉人湛某某从2020年5月开始让梁某某在其家中(高州市**镇**村**号)吸食毒品,吸毒人员梁某某供述从2020年4月份开始在湛某某的家中与湛某某一起吸食毒品,现有证据认定两人一起吸食毒品2次。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湛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四条规定的行为,容留他人在其家中房间吸食毒品,但现有证据认定其容留他人吸毒的次数只有2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决定对湛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高州市人民检察院

                                   (院印)                             

2020年12月1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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