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烟台市烟台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烟开检一部刑不诉〔2020〕37号
被不起诉人湛某某,男,199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306811999********,汉族,高中文化程度,个体。出生地湖南省汨罗市,户籍所在地、现住址均为湖南省汨罗市**镇**村**组。2019年5月15日因诈骗罪被烟台市公安局经济技术开发区分局刑事拘留,同年6月14日被该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山东省烟台市公安局经济技术开发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湛某某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4月2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被不起诉人湛某某因在网上购买电子元件被骗遂产生诈骗他人的念头,于2019年2月至4月期间,在网上联系到张某甲、张某乙,虚构自己有二手电子元器件低价出售的事实,先后与其二人达成二手电子元器件交易,骗取张某乙、张某甲二人货款及运费共计人民币6448元,赃款被其消费。湛某某已赔偿张某乙、张某甲的损失并取得谅解。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湛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骗取他人财物,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之规定,构成诈骗罪,但诈骗数额相对较小,已赔偿被害人损失并取得被害人谅解,犯罪情节轻微,到案后自愿认罪认罚,签署了具结书,依法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或者免除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湛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烟台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烟台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烟台市烟台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5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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