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上林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南市上检刑不诉〔2020〕22号
被不起诉人湛某甲,曾用名湛某乙,男,1978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523271978********,汉族,初中文化,务工,户籍地广西灌阳县**镇**村**屯**号,住上林县**镇**“小文钢材”店。2013年4月16日因犯故意伤害罪被东莞市第二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2020年4月13日因涉嫌故意伤害罪被上林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上林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湛某甲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6月3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3月24日14时许,被不起诉人湛某甲和文某某、湛某丙、王某某到上林县巷贤镇万加村八二庄旧小学要求被害人徐某某支付建筑材料款,在协商过程中文某某受到徐某某言语刺激,就先动手朝坐在椅子上的徐某某头部打几巴掌,湛某甲和湛某丙、王某某也跟着上前动手打徐某某的后背、手臂,湛某甲用拳头打中徐某某背部,徐某某倒地后文某某又用脚踢徐某某腹部,造成徐某某左侧第4-6肋骨骨折。经鉴定,徐某某所受损伤程度构成轻伤二级。
2020年4月13日被不起诉人湛某甲主动到上林县公安局巷贤派出所投案。2020年7月16日湛某甲和文某某、王某某、湛某丙赔偿被害人徐某某经济损失人民币51800元,徐某某对湛某甲表示谅解。
本院认为,湛某甲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自首并自愿认罪认罚、赔偿被害人全部经济损失并取得谅解的从宽处罚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可以免除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湛某甲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南宁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上林县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上林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7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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