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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滑某某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_连云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独角龙 评论0

连云港市连云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连云检刑不诉〔2020〕74号

被不起诉人滑某某,女,1977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103211977********,汉族,中专文化,连云港**国际贸易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实际控制人,户籍所在地河南省洛阳市偃师市,现住址连云港市连云区**路**号**单元**室。被不起诉人滑某某因涉嫌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2020年8月3日被连云港市公安局连云分局取保候审,同年10月19日由本院继续取保候审。

本案连云港市公安局连云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滑某某涉嫌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于2020年10月1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3月至2019年3月期间,连云港**国际贸易有限公司在没有实际业务的情况下从连云港**有限公司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1211260.95元,税额114649.49元,后连云港**国际贸易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滑某某补缴税款104696.76元,主动退出违法所得9952.73元。

本院认为滑某某在实际经营连云港**国际贸易有限公司期间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零五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自首、退出全部违法所得、认罪认罚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滑某某不起诉。

    退缴的违法所得由有关部门依法没收。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连云港市连云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10月2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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