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慈利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湘慈检诉刑不诉〔2020〕23号
被不起诉人滕某乙,绰号某某姐,女,1965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330251965********,苗族,高中文化,户籍所在地湖南省麻阳苗族自治县,住湖南省麻阳苗族自治县**镇**路**号,因涉嫌犯有开设赌场罪,经慈利县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19年5月10日被慈利县公安局逮捕;因涉嫌犯有开设赌场罪,经慈利县人民检察院决定,于2019年12月19日被慈利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辩护人樊孝和,湖南锦怀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案由慈利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滕某乙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19年9月1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于2019年10月17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19年11月13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19年12月27日第二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1月21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19年12月14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3至4月,被不起诉人滕某乙为谋取非法利益,在马某某(另案处理)开设的赌场上给参赌人员出借赌资,并按赌场规定从赌场获取孳息。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滕某乙为谋取非法利益,在马某某开设的赌场上给参赌人员出借赌资,并从赌场获取孳息,为开设赌场提供帮助,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七条第一款、第二款的规定,可以免除刑事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滕某乙不起诉。
扣押滕某乙人民币10700元予以解除扣押,移送公安机关处理。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2020年2月21日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