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绵阳市涪城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绵涪检二部刑不诉〔2020〕12号
被不起诉人滕某某,女,生于1991年**月**日,四川省平武县人,公民身份号码5107271991********,汉族,初中文化,无业,住绵阳市平武县**乡**村**组**号。因涉嫌虚开发票罪,2020年4月17日由绵阳市公安局决定取保候审。
本案由绵阳市公安局侦查终结,绵阳市公安局直属分局以被不起诉人滕某某涉嫌虚开发票罪,于2020年7月2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期间,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一次。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2018年初以来,倪柏青(另作处理)为通过对外虚开增值税普通发票牟利,通过工商代办人员在绵阳、广元、宜宾等地成立了广元**建材有限公司、四川**建材有限公司、四川**建材有限公司等53家空壳公司,并采用散发小卡片等手段对外宣传虚开增值税普通发票业务。在倪柏青实施虚开增值税普通发票犯罪过程中,被不起诉人滕某某受倪柏青的安排,实施了伪造空壳公司办公用地租房合同、领取空壳公司营业执照以及以倪柏青控制的空壳公司名义到税务部门领取增值税普通发票等行为。经查,滕某某亲自领取或者参与领取的增值税普通发票中虚开金额合计人民币743057.42元、税额人民币7430.58元,价税合计人民币750488元。
案发后,滕某某被抓获归案,如实供述了其犯罪事实。
本院认为,滕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零五条之一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从犯、认罪认罚等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滕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绵阳市涪城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10月21日
_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