进贤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进检一部刑不诉〔2020〕239号
被不起诉人滕某某,男性,1972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127281972********,汉族,小学文化,务工,住河南省沈丘县**乡**庄**号,因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7月23日被进贤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20年8月4日本院不批准逮捕,次日被进贤县公安局取保候审,2020年11月11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江西省南昌市进贤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滕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11月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6月21日,被不起诉人滕某某驾驶豫PG****号重型仓栅式货车经进贤县320国道由西往东行驶,被害人乐某某无机动车驾驶证驾驶“绿驹”牌两轮电动车经320国道由西往东行驶。当日15时25分时许,两车行驶至320国道741KM+800M处时,滕某某驾驶车辆在道路硬路肩内其车辆右前部与乐某某车辆尾部发生碰撞,造成两车不同程度受损、乐某某当场死亡的交通事故。事故发后,被不起诉人滕某某报警,并配合交警部门调查。经进贤县公安局交警大队认定,被不起诉人滕某某负事故全部责任,乐某某无责任。2020年7月14日,被不起诉人滕某某与被害人家属程达成了赔偿协议并取得对方谅解。
本院认为,滕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自首、认罪认罚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可以免予刑事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滕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进贤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12月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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