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四平市铁西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四西检刑检刑不诉〔2020〕65号
被不起诉人滕某某,男性,1975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310821975********,汉族,专科毕业,户籍所在地河北省廊坊市**市**街**号,住河北省香河县**小区**号楼**单元**室,因涉嫌伪造公司印章罪,经四平市公安局铁西区分局决定,于2020年1月15日对其取保候审。
本案由吉林省四平市公安局铁西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滕某某涉嫌伪造公司印章罪,于2020年9月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因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本院于同年9月30日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一次(2020年9月30日至2020年10月30日)。
吉林省四平市公安局铁西区分局移送审查起诉认定:2014年7月,被不起诉人滕某某受四平市**公司老板刘某某口头委托代表**公司与香河县**热力公司签订板式换热器加工制作合同,刘某某答应滕某某事情办的顺利会给一定的好处费,但是双方没有约定具体数额。之后,刘某某在与滕某某通电话过程中还让其催要过货款。2015年12月15日,滕某某在未得到允许的情况下,私自伪造四平市**公司的授权委托书,并凭借此委托书到河北省廊坊市香河县**热力有限公司将**公司的81万5千元货款领回。其中70万元货款当天被直接转回**公司,另外11万5千元货款被滕某某私自扣留。2019年1月16日,**公司报警。2020年1月11日,公安机关将滕某某抓获归案。案发后,滕某某家属已将11万5千元是货款返还**公司。经鉴定,被不起诉人滕某某所伪造的授权委托书上的四平市**公司印章为假章。
经本院审查并退回吉林省四平市公安局铁西区分局补充侦查,本院仍然认为该局认定的犯罪事实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第四款的规定,决定对滕某某不起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四平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四平市铁西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四平市铁西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12月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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