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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滕某某信用卡诈骗案)_白银市白银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5 独角龙 评论0

白银市白银区人民检察院

白银市白银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白检刑检刑不诉〔2021〕12号

被不起诉人滕某某,男,1973年****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6201231973********,汉族,初中文化群众,白银区**招待所个体经营户,户籍所在地兰州市榆中县******号白银区****号,2020年12月18日因涉嫌信用卡诈骗罪被白银市公安局白银分局决定取保候审。

本案白银市公安局白银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滕某某涉嫌信用卡诈骗罪,于2021年1月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2015年3月30日,被不起诉人滕某某在**银行申领卡号为62259900********的信用卡,授信额度为10万元。后滕某某在明知没有还款能力的情况下,于2017年7月至2020年1月10日持该银行信用卡在自己的POSS机刷卡套现用于偿还个人欠款及消费,透支本金79751.96元。经银行工作人员多次有效催收后,超过三个月仍未归还。至2020年11月3日案发时本息合计101458.33元。案发后滕某某全部还清透支本息,并取得银行谅解。

本院认为滕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且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滕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白银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白银市白银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白银市白银区人民检察院

      2021年2月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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