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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滕某某危险驾驶案)(公开版)

2021-09-22 尘埃 评论0

芜湖市鸠江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鸠检一部刑不诉〔2020〕592号

被不起诉人滕某某,男,1984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402041984********,汉族,专科文化,户籍所在地安徽省芜湖市鸠江区**镇**路**号,住安徽省芜湖市鸠江区****幢**单元**室,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0月16日被芜湖市公安局鸠江分局取保候审。当月30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芜湖市公安局鸠江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滕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0月3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0月02日21时47分左右,被不起诉人滕某某酒后驾驶皖******号棕色“奇瑞”牌小型轿车,沿芜湖市赤铸山路由西向东行驶至赤铸山路幸福里小区路段时,被执勤民警查获,现场呼出气体酒精含量检测结果为116mg/100ml,随后抽取其血样。经化验鉴定:滕某某血液乙醇含量为105.6mg/100ml,属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

案发后,被不起诉人如实供述案件事实,认罪认罚。

1.书证: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取保候审决定书及相关材料、行政强制措施凭证、查获经过及照片、酒精含量测试报告、血样提取登记表、户籍信息、驾驶证、行驶证及相关信息查询材料、行政处罚决定书等、认罪认罚具结书。

2.被不起诉人滕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3.安徽师范大学司法鉴定所【2020】法毒鉴字第1211号鉴定意见书。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滕某某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其法定刑为处拘役,并处罚金。其案发当时血液乙醇含量为105.6mg/100ml,具有坦白、认罪认罚量刑情节,未发现有任何从重处罚情节,被不起诉人滕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的犯罪情节轻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皖检法办字【2019】38号《安徽省人民检察院关于醉酒驾驶机动车刑事案件适用相对不起诉指导意见》第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之规定,决定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芜湖市鸠江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11月2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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