乌兰浩特市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乌检刑检刑不诉〔2020〕Z35号
被不起诉人滕某某,男,1983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1522011983********,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内蒙古自治区兴安盟科尔沁右翼前旗,现住前旗**乡**村**组**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经乌兰浩特市公安局决定,于2020年10月29日被取保候审。
本案由乌兰浩特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滕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1月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0月28日19时20分许,被不起诉人滕某某饮酒后驾驶蒙F9****号小型汽车行驶至乌兰浩特市四中西墙外交警岗亭北侧时,被执勤民警查获。经鉴定,滕某某的血液中酒精含量平均值为98.49mg/100ml,属醉酒。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常住人口基本信息、抓获经过、公安交通管理行政强制措施凭证、返还物品凭证、涉案车辆照片滕某某驾驶车辆照片、呼出气体酒精含量探测、当事人血样提取登记表、行政处罚决定书、机动车驾驶证、行驶证查询。
2.犯罪嫌疑人的供述与辩解:滕某某讯问笔录。
3.鉴定意见:血液酒精含量检验报告书。
4.视听资料:查获、抽血视频光盘一张。
本院认为, 被不起诉人滕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认罪认罚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滕某某不起诉。
乌兰浩特市人民检察院
2020年11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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