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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滕某某危险驾驶案)_宿州市埇桥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独角龙 评论0

安徽省宿州市埇桥区人民检察院

安徽省宿州市埇桥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宿埇检刑不诉〔2021〕52号

被不起诉人滕某某,男,1980****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422011980********,汉族,初中文化程度,务工 ,安徽省宿州市人,户籍地安徽省宿州市埇桥区**办事处**组**号,住宿州市埇桥区**小区****室。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2月11日被宿州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宿州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滕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1年2月22日向本院移送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1月24日22时许,被不起诉人滕某某酒后驾驶皖******号牌小型普通客车行驶至埇桥区**小区北门附近时,被宿州市公安局交警支队一大队民警当场查获,该队民警随即将其带至皖北煤电集团总医院抽取静脉血备检。经安徽永泰司法鉴定所鉴定,滕某某静脉血液中乙醇含量为91.94mg/100ml。

被不起诉人滕某某于2020年12月1日主动到宿州市公安局交警支队投案,并如实供述了全部犯罪事实。

本院认为,滕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并自愿认罪认罚,具有自首情节,又系初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可以免除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滕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宿州市埇桥区人民检察院

                                  2021年3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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