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昌吉市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昌吉市院一部刑不诉〔2020〕38号
被不起诉人滕某某,男,汉族,1982年**月**日出生于新疆木垒县,公民身份号码6523281982********,大专文化程度,昌吉市**职业培训学校法定代表人,户籍所在地新疆木垒县**镇*村**号,现住昌吉市**路**幢**单元**室。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9月10日被昌吉市公安局取保候审,同年11 月1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昌吉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滕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10月3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9月7日2时10分左右,被不起诉人滕某某见同车人崔某某身体不适,为送崔某某到医院救治,便在饮酒的情况下,驾驶新A6****号小型越野客车,沿昌吉市**路由西向东行驶至**路与宁边路路口处时,被夜检巡逻民警当场查获。经鉴定:滕某某血液中检出乙醇,每100毫升血液中含乙醇167毫克。属醉酒后驾驶机动车。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滕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坦白情节,且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滕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昌吉市人民检察院
2020年8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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