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吉首市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吉检二部刑不诉〔2020〕18号
被不起诉人滕某某,女,1987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331011987********,苗族,大专文化,户籍所在地湖南省吉首市,住吉首市**路**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经吉首市公安局决定,于2020年11月3日被吉首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吉首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滕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2月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0月30日23时许,滕某某驾驶湘******号小型轿车,从吉首市乾州派出所附近出发向吉首方向行驶,途径209复线黄莲洞隧道口路段时,被正在执勤交警拦截例行检查,让其进行呼气式酒精检测,结果为:126.8mg/100ml、98.9mg/100ml,涉嫌醉酒驾车,遂对其进行抽血送检。后经湘西州龙腾司法鉴定中心鉴定,送检的滕某某血样中检测出乙醇含量为107.2928mg/100ml。
本院认为,滕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行为,其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并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故其犯罪情节轻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可以不需要判处刑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滕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湖南省吉首市人民检察院
2020年12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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