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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滕某某危险驾驶案)_祁阳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祁阳县人民检察院

祁阳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祁检刑检刑不诉〔2020〕116号

被不起诉人滕某某,男,1991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311221991********,汉族,高中文化,经商,湖南省东安县人,户籍地东安县**镇**村**组,现住祁阳县**镇**街**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8月6日被祁阳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8月9日被祁阳县公安局取保候审,同年11月19日本院决定对其取保候审。

本案由祁阳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滕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1月1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8月5日23时许至6日凌晨1时许,被不起诉人滕某某与朋友李某某等人在祁阳县滨湖路口“江湖烤串店”喝酒。喝完酒后,被不起诉人滕某某驾驶湘******的小轿车,从祁阳县城白竹湖广场往祁阳县城西横街方向行驶,途经祁阳县民生南路地段时被祁阳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民警查获,民警对滕某某进行现场酒精呼气检测,其呼出气体酒精含量为81mg/100ml,民警遂将滕某某带至祁阳县中医院抽取血样备检。2020年8月6日经永州市大正司法鉴定所鉴定,滕某某血液中乙醇含量为88.25mg/100ml。

本院认为,滕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坦白情节,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可以免予刑事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决定对滕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祁阳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11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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