乌审旗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乌检一部刑不诉〔2020〕Z42号
被不起诉人滕某某,男,197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2310031979********,汉族,初中,户籍所在地黑龙江省牡丹江市阳明区,住内蒙古乌审旗**镇**路**宾馆。2003年4月24日,因抢劫罪被四川广元市中级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二年,剥夺政治权利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因涉嫌危险驾驶罪,经乌审旗公安局决定,于2020年8月9日被乌审旗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乌审旗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滕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9月1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9月16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8月8日21时许,被不起诉人滕某某和董某某等人在乌审旗嘎鲁图镇“咱屯铁锅炖”饭店吃饭、喝酒。于当日23时许,滕某某驾驶黑C**号小型普通客车从该饭店前出发,行驶至乌审旗嘎鲁图镇“二子烧烤店”门前处时,被执勤民警当场查获。经检验,案发时被不起诉人滕某某每100ml血液中酒精含量为92.07mg。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滕某某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构成危险驾驶罪。 因被不起诉人自愿如实供述涉嫌犯罪的事实,且犯罪情节轻微。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对滕某某作出相对不起诉决定。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乌审旗人民检察院
2020年9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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