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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滕某某危险驾驶案)_安徽省太和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独角龙 评论0

安徽省太和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太检一部刑不诉〔2020〕58号

被不起诉人滕某某,男,1984年****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412221984******,汉族,小学文化,无业,住安徽省阜阳市太和县大庙集镇**村委会******,因涉嫌危险驾驶罪,经太和县公安局决定,于2020年5月15日取保候审。

本案太和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滕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5月1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5月12日22时许,被不起诉人滕某某酒后驾驶一辆车牌号为苏B28***黑色福克斯牌小型轿车,从太和县二桥南头出发,沿细阳路由南向北行驶到细阳路与沙河路交叉口北100米处时,被太和县公安局执勤民警查获。经安徽中天司法鉴定中心鉴定,滕某某静脉血中乙醇含量为110.6mg/100ml,属于醉酒驾驶。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滕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自首、自愿认罪认罚等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滕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太和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5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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