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东莞市第二市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东二区检刑不诉〔2019〕225号
被不起诉人滕某某,男,1986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116221986********,汉族,文化程度高中,个体户。户籍所在地四川省武胜县,住**乡**组**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6月8日被东莞市公安局立案侦查并被取保候审。
本案由东莞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滕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9月9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不起诉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不起诉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6年7日21时23分许,被不起诉人滕某某醉酒驾驶一辆小轿车(车牌号粤S3**),途径东莞市**镇**路段,被现场执勤民警查获。经检验,滕某某血液乙醇含量为99.44mg/100ml。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滕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且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滕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2019年9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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