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西乡塘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南市西检刑不诉〔2020〕94号
被不起诉人滕某某,男,1980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501051980********,大专文化程度,汉族,个体,户籍所在地南宁市江南区**路**号**栋**单元**房,现住南宁市良庆区**号**栋**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9月3日被南宁市公安局高新分局取保候审,同年10月23日由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南宁市公安局高新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滕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0月22日移送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不起诉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不起诉人,听取了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8月14日01时18分许,被不起诉人滕某某饮酒后驾驶桂A****6小车从本市鲁班路的一餐馆出发,行驶至高新区鲁班路翰林华府前路段时,被执勤民警依法查处。经检验,滕某某的血液乙醇含量为109.06mg/100ml。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受案登记表、户籍证明、查获经过、到案经过、血样提取笔录、驾驶人、机动车信息查询单等书证;2.被不起诉人滕某某的供述和辩解;3.鉴定意见:广西正廉司法鉴定中心(桂正廉司鉴[2020]毒鉴字第1450号);4.视听资料:执法视频;5.现场照片。
本院认为,滕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且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滕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西乡塘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11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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