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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滕某某危险驾驶案)_莒南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独角龙 评论0

莒南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莒南检一部刑不诉〔2020〕35号

被不起诉人滕某某,男,1975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713271975********,汉族,中共党员,大专文化程度,山东省莒南县人,莒南县**公司职工,现住莒南县黄海东路**号**号楼**单元**号。于2020年1月8日因涉嫌危险驾驶罪被莒南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山东省莒南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滕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4月1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1月15日13时55分许,滕某某驾驶鲁******号小型轿车行驶至莒南县**路**路交汇处时,被执勤交警查获。经抽血检测,滕某某驾驶机动车时静脉血液中乙醇含量为152.5mg∕100ml,属醉酒后驾驶机动车。2019年12月12日,滕某某经电话传唤到案。

2019年12月11日,滕某某到莒南县公安局板泉派出所举报逃犯蒋某某的工作地(经查,蒋某某于2017年因犯贩卖毒品罪、容留让他人吸毒罪被莒南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年,当时在逃)。2020年1月2日板泉派出所根据举报将蒋威威抓获归案。

本院认为,滕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之规定的行为,因自愿如实供述涉嫌犯罪的事实,构成自首,并有立功表现,决定对滕某某不起诉。

莒南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4月26日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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