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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滕某某妨害信用卡管理、掩饰、隐瞒犯罪所得案)_重庆市酉阳土家族苗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0

重庆市酉阳土家族苗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酉检刑不诉〔2020〕Z60号

被不起诉人滕某某,男,2000年****日生,身份证号码522262000********,壮族,初中文化程度,无业,住广西壮族自治区来宾市******村民委****号。因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4月13日被广东省广州市公安局珠海区分局刑事拘留。同年5月15日,经广州市珠海区人民检察院批准,同日由广东省广州市公安局珠海区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重庆市酉阳土家族苗族自治县(以下简称重庆市酉阳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滕某某涉嫌妨害信用卡管理罪、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于2020年7月3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底至2020年3月,黄某某(另处)在缅甸从事网络贷款电信诈骗活动。张某某、韦某乙(起诉)二人与黄某某商议在黄某某骗取他人财物后,由韦某乙联系覃某某(已起诉)购买银行卡用于转移过账诈骗资金并专门安排人员取现。覃某某以1500元一套(银行卡4 件套,包括银行卡、U 盾、开户身份证及电话卡) 和200元一张裸卡的价格向被不起诉人滕某某及韦某甲、韦某丙、何某某等10余人收购了80余张银行卡。被不起诉人滕某某明知覃某某收取银行卡是用于过账不正当的资金,仍将自己的银行卡提供给覃某某使用,致使覃某某通过滕某某提供的银行卡转账提现23900元诈骗款。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滕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二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如实供述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滕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重庆市人民检察院第四分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重庆市酉阳县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重庆市酉阳土家族苗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8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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