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石阡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石检公诉刑不诉〔2020〕21号
被不起诉人滕某某,男,1973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222241973********,汉族,初中文化,农民,户籍所在地贵州省铜仁市石阡县,住石阡县**镇***村**组。因涉嫌滥伐林木罪,于2019年7月31日被石阡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8月8日被石阡县公安局取保候审,经本院决定,2020年3月31日被执行取保候审。
本案由石阡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滕某某涉嫌滥伐林木罪,于2020年3月3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2月22日,被不起诉人滕某某与刘某某达成协议,4000元的价格购买刘某某家贵州省石阡县**镇**村***山林中的38株马尾松,砍伐手续由滕某某负责办理。2019年3月14日,滕某某在未办理砍伐手续的情况下,以150元每人每天的工价雇请滕某甲、周某某、曹某某等人到石阡县**镇**村***山林内砍伐马尾松53株,并雇请刘某甲用农用车将木料分别运至枫香乡***解板厂、五德***解板厂出售。经石阡县林业局工程师测算,石阡县**镇**村***山林被砍伐马尾松53株,合计立木蓄积13.6728立方米。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滕某某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五条第二款之规定,构成滥伐林木罪,但鉴于滕某某犯罪情节轻微,无违法犯罪记录,主动到案配合侦查机关的调查,且积极补救造成的生态损失,自愿表示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滕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2020年4月1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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