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吉首市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吉检刑检刑不诉〔2020〕97号
被不起诉人滕某某,男,1993年**月**日生,身份证4331261993********,苗族,本科文化,户籍所在地湖南省吉首市,现住吉首市镇**街道**路**号。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9月2日被吉首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9月4日吉首市公安局对其取保候审。2020年9月22日本院对其取保候审。
本案由吉首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滕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9月2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9月1日5时许,被不起诉人滕某某在吉首市啡尝时刻网吧内,趁被害人潘某某在105号机睡觉不注意之机,将其放电脑桌上的一台墨绿色苹果11PRO手机盗走。同日10时许,吉首市公安干警在吉首市环卫处2楼被不起诉人滕某某家里将其抓获,当场扣押赃物后发还给被害人。经鉴定,被盗手机价值6700元。
案发后滕某某亲属代其补偿被害人2000元,取得被害人谅解,被害人申请司法机关对滕某某从轻处罚。
被不起诉人滕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取秘密手段盗得他人财物,价值6700元,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的行为,但其犯罪情节轻微,其到案后自愿认罪认罚,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赃物被全部追回没有造成损失且补偿被害人2000元,取得被害人谅解,被害人申请司法机关对其从轻处罚,可酌情从轻处罚;系初犯、偶犯、主观恶性小。据此,对其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滕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湘西自治州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吉首市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湖南省吉首市人民检察院
2020年10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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