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桂阳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湘桂检刑检刑不诉〔2020〕56号
被不起诉人滕某某,男,1997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310211997********,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无业,出生地湖南省桂阳县,户籍所在地及现住地桂阳县**街道**村**组。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3月26日被桂阳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20年4月23日本院决定不批准逮捕,次日被桂阳县公安局监视居住,2020年6月19日本院决定对其监视居住。
本案由桂阳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滕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6月19日向移送本院审查起诉。其间,因事实不清、证据不足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二次(自2020年8月4日至9月3日、2020年9月17日至10月16日),因案情复杂,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一次(2020年7月20日至8月3日)。
桂阳县公安局移送审查起诉认定:2020年3月25日凌晨,犯罪嫌疑人雷某某、陈某某、滕某某在桂阳县**镇**村**组盗窃被害人彭某甲的男式两轮摩托车一台,其中雷某某负责实施偷车,陈某某、滕某某负责望风,偷车得手后由陈某某负责驾驶。同日凌晨,犯罪嫌疑人雷某某、陈某某、滕某某途经桂阳县欧阳海镇豪爵摩托车行门口时企图盗窃一台女式两轮摩托车,因发现摩托车店门口有监控便终止了盗窃,逃离现场时被群众抓获。经桂阳县价格认证中心鉴定,犯罪嫌疑人陈某某、雷某某、滕某某盗窃的男式两轮摩托车价值2400元,盗窃未遂的女式两轮摩托车价值700元。经本院审查并退回补充侦查,本院仍然认为桂阳县公安局认定的犯罪嫌疑人滕某某盗窃彭某甲的摩托车时负责望风的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盗窃彭某乙的摩托车未达到立案标准,不符合起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第四款的规定,决定对滕某某不起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郴州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桂阳县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桂阳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10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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