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玉溪市红塔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玉红检一部刑不诉〔2020〕149号
被不起诉人滕某某,绰号“小四川”,男性,1970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102271970********,汉族,户籍所在地重庆市潼南区,住重庆市潼南区**镇**村**组** 号。因涉嫌盗窃罪,经云南省玉溪市公安局红塔分局决定,于2020年4月8日被云南省玉溪市公安局红塔分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2020年5月15日被云南省玉溪市公安局红塔分局逮捕。
本案由玉溪市公安局红塔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滕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7月1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4月6日14时许,陈世金和被不起诉人滕某某到玉溪市红塔区研和街道研和农贸市场实施盗窃,由滕某某用身体遮挡杨某某视线为陈世金作掩护,陈世金盗窃了杨某某背着的幼儿秦某某手腕上戴着的手链一串。陈世金盗窃得手后被杨某某发现,杨某某追赶陈世金,让其返还手链,陈世金挣脱后逃走。
本院认为,滕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或者辅助作用,是从犯;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系坦白;具有认罪认罚、从犯、坦白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七条第一款、第二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滕某某不起诉。
扣押的滕某某OPPO手机一部退回侦查机关解除扣押。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云南省玉溪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云南省玉溪市红塔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云南省玉溪市红塔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8月 6日
(院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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