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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滕某某盗窃案)_北京市昌平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尘埃 评论0

北京市昌平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京昌检三部刑不诉〔2020〕53号

被不起诉人滕某某,女,1993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1303211993********,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案发前系**科技有限公司**,出生地河北省青龙满族自治县,户籍所在地河北省青龙满族自治县**乡**村**号,在京无固定住所,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1月14日被北京市公安局昌平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月22日被北京市公安局昌平分局取保候审。

辩护人吴之桂,北京首阳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案由北京市公安局昌平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滕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5月2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5月26日已告知被不起诉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并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不起诉人,听取了被害人的意见,并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北京市公安局昌平分局移送审查起诉认定:

2020年1月7日3时许,犯罪嫌疑人滕某某在北京市昌平区**镇**区**门外**酒店**房间内,盗窃被害人王某某挂坠1个、戒指1枚,经国宏信价格评估集团有限公司评估,涉案物品价格共计人民币2290元。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月7日3时许,被不起诉人滕某某在北京市昌平区**镇**区**门外**酒店**房间内,窃取被害人王某某的钯金950镶钻石戒指一枚、翡翠挂坠一个。经国宏信价格评估集团有限公司评估,上述被盗物品的评估价格为人民币2290元。

被不起诉人滕某某经公安机关电话联系后,于2020年1月13日自行到公安机关配合调查,后如实供述了上述事实。被不起诉人滕某某已将上述被盗物品退还被害人,并取得谅解。

以上事实,有下列证据证实:

1.被不起诉人滕某某的供述与辩解,被害人王某某的陈述,辨认笔录,悔过书,钻石增值承诺书、质量保证单、收据、价格标签,国宏信艺术品鉴定中心鉴定结论,国宏信价格评估集团有限公司关于钯金950镶钻石戒指和翡翠挂坠的价格评估结论书,调取、接受证据等法律手续,监控录像,执法录像,证明被不起诉人滕某某盗窃他人财物,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行为。

2.谅解书,证明案件已达成和解,被不起诉人滕某某已经将被盗物品退还被害人,并取得谅解。

3.破案报告、到案经过、接报案经过、110接处警记录,被不起诉人的身份证明材料等,证明被不起诉人滕某某的到案情况及身份信息等事项。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滕某某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被不起诉人滕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被不起诉人滕某某自动投案,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被不起诉人滕某某系初犯,已经赔偿被害人并取得谅解,可以酌情从轻处罚。被不起诉人滕某某犯罪情节轻微不需要判处刑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可以免予刑事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第二百九十条的规定,决定对滕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北京市人民检察院第一分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北京市昌平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北京市昌平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6月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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