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起诉决定书
本案由故城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滕某某涉嫌组织他人偷越国(边)境罪,于2019年11月2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国际公司通过旅游签证办理出国劳务,并收取相应费用,该公司负责人李某甲,员工秘某某,田某甲,滕某某以出国旅游为幌子为其客户办理出国劳务,并为客户办理相关手续。
2019年2月份李某乙通过秘某某的介绍从“**国际”以旅游签证处境前往澳大利亚务工,过程中秘某某,李某甲给李某乙准备相关材料,并为其代办签证,致使李某乙前往澳大利亚务工至今未归。李某甲收取李某乙16万元报酬,秘某某从中提成5000元。
2019年4月份李某丙的妻子于某某通过“**国际”在“58”同城上做的广告加上李某甲的微信,咨询出国务工,2019年6月份,李某甲为李某丙办理以旅游签证前往新西兰务工,并让田某甲为李某丙复印办理出国时使用的护照、户口本等材料,李某甲为李某丙代办签证时被拒签,2019年8月份李某甲又继续为李某丙办理以旅游签证前往英国打工,并保证在中秋节前后签证一定下来,先期收取了李某丙10万元。
2019年以来李某甲,田某甲,秘某某,滕某某等人向外发布办理以旅游出境为幌子实际进行劳务为目的的广告,接受他人咨询,并实际为郑某某,田某乙,王某某等人在该公司办理以旅游名义出国务工,因被拒签未能成行。
本院认为,滕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八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显著轻微。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滕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故城县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故城县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2019年12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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