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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滕某某诈骗案)_大庆市让胡路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独角龙 评论0

大庆市让胡路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庆让检诉刑不诉〔2019〕15号

被不起诉人滕某某,男,1992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2321261992********,汉族,大学专科文化,无固定职业,住黑龙江省大庆市**小区**号**门**室(户籍所在地黑龙江省大庆市大同区)。2019年6月14日因涉嫌诈骗被大庆市公安局乘风分局刑事拘留,同年6月27转取保候审。

本案由大庆市公安局乘风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滕某某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8月2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不起诉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不起诉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10月的一天,被不起诉人滕某某虚构其承包到萨尔图区铁西一小区加装外网管线工程,以与被害人杨某某合伙需缴纳工程押金为由,骗取杨某某人民币20,000元。

2019年6月14日,被不起诉人滕某某自动到公安机关投案。案发后,赃款已全部返还,双方达成和解。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滕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滕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大庆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大庆市让胡路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2019年9月1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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