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青秀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南市青检一刑不诉〔2020〕307号
被不起诉人滕某某,曾用名滕某甲,女,1979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4501211979********,壮族,大专文化,广西永嵩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户籍所在地:南宁市青秀区**路**组**栋**座**号。因涉嫌非法拘禁罪,于2020年7月22日被南宁市公安局青秀山风景名胜旅游区分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2020年8月19日由南宁市公安局青秀山风景名胜旅游区分局执行逮捕。
辩护人左武德,广西国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案由南宁市公安局青秀山风景名胜旅游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滕某某涉嫌非法拘禁罪,于2020年10月14日向移送本院审查起诉。本院于2020年11月14日依法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11月23日补查重报。
南宁市公安局青秀山风景名胜旅游区分局移送审查起诉认定:犯罪嫌疑人滕某某与被害人熊某某存在的债权债务纠纷。2020年7月18日晚上,犯罪嫌疑人滕某某召集张勃、梁晓聪去找被害人熊某某追债。2020年7月19日1时许,犯罪嫌疑人滕某某、张勃、梁晓聪在南宁市青秀区幸福里小区8栋负二层电梯口发现并拦下熊某某,因无法忍受被害人熊某某的态度,犯罪嫌疑人张勃打了熊某某两巴掌。随后,犯罪嫌疑人滕某某、张勃、梁晓聪与被害人熊某某到南宁市青秀区龙光世纪楼下的咖啡店门口商量还钱事宜。期间,被害人熊某某的朋友张丽英循迹找到被害人熊某某。2020年7月19日3时许,犯罪嫌疑人滕某某、张勃、梁晓聪与熊某某分开。熊某某在回家后,给犯罪嫌疑人滕某某转账20万元人民币。
经本院审查并退回补充侦查,本院仍然认为南宁市公安局青秀山风景名胜旅游区分局认定的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第四款的规定,决定对滕某某不起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南宁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南宁市青秀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南宁市青秀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11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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