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双牌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双检刑检刑不诉〔2020〕18号
被不起诉人滕某某,男,1967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4329011967********,汉族,初中文化,农民,户籍所在地湖南省永州市零陵区,住零陵区**乡**村**组。因涉嫌非法捕捞水产品罪,于2020年7月17日被双牌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7月20日变更强制措施监视居住。2020年9月10日经本院决定监视居住。
本案由双牌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滕某某涉嫌非法捕捞水产品罪,于2020年9月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12月26日,双牌县人民政府向社会发布了《双牌县人民政府关于湘江潇水河双牌段重点水域实行全面禁捕的通告》,并在沿河两岸多处竖立永久性公告牌,其中规定2020年1月1日0时起,潇水河双牌段五里牌电站至零陵区交界水域为禁渔区,禁止捕捞水产品,禁捕期10年。2020年4月11日,滕某某从零陵区商业城购买了电鱼机、电瓶后,利用竹竿、电线等自制了一套电鱼设备,架设在自己的渔船上。架设好电鱼设备后至4月25日,滕某某先后六次到潇水河五里牌电站发电机房坝基前水域进行非法电鱼活动,由于电鱼设备调试没有完全成功,几次都是电得一些小鱼,滕某某因鱼太小没有捕捞上船。案发后,滕某某于2020年7月17日主动到双牌县公安局投案自首,对所犯事实供认不讳,并主动到公安机关缴纳了水域生态环境修复费6000元人民币。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滕某某违反国家法律规定,在禁渔期禁渔区使用禁用的工具和方法捕捞水产品,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条之规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捕捞水产品罪追究刑事责任。鉴于本案情节较轻,且被不起诉人滕某某犯罪案发后能投案自首,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自愿认罪认罚,主动缴纳生态修复费,依法可以免除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被不起诉人滕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双牌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9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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