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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滕某某非法狩猎案)_四川省广安市广安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四川省广安市广安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广区检二部刑不诉〔2020〕62号

被不起诉人滕某某,男,1956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129251956********,汉族,文盲或半文盲,无业,户籍所在地及现住地四川省广安市广安区**镇**村**组**号。因涉嫌非法狩猎罪,于2020年4月29日被广安市公安局广安区分局监视居住。

本案由广安市公安局广安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滕某某涉嫌非法狩猎罪,于2020年6月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0月的一天,被不起诉人滕某某为防止鸟儿吃其种植的农作物,将一张长约10米宽3约米的渔网安插在其位于广安区浓溪镇红色村牛尾寨的土里,2020年4月29日被公安机关查获。公安机关在滕某某安插的网上发现两只鸟儿的尸体,经被不起诉人辨认,两只鸟均系农村地区常见的麻雀。

本院认为,滕某某的上述行为,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不构成犯罪。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六条第(一)项和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决定对滕某某不起诉。

广安市广安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6月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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