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不起诉决定书(滕某某非法经营案)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江苏省徐州市铜山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铜检诉刑不诉〔2020〕35号

被不起诉人滕某某,男,1963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203231963********,汉族,初中文化,务农,现住徐州市铜山区**镇**村**队**号。被不起诉人滕某某因涉嫌非法经营罪,于2019年3月18日被徐州市铜山区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徐州市铜山区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滕某某涉嫌非法经营罪,于2020年3月1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被不起诉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不起诉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20年4月17日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5月15日补查重报。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7年2月至2018年11月间,被不起诉人滕某某与其妻李某某在未获得成品油零售许可手续的情况下,多次从张某甲、张某乙(另案处理)等人处购买汽油,并在位于铜山区**镇**街其经营的润滑油店内向附近村民销售,先后销售汽油约17万余元。

本院认为,滕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规定的行为,鉴于其犯罪情节较轻,案发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行为,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滕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徐州市铜山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6月15日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