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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滕某聚众斗殴罪)_湖南省新宁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尘埃 评论0

湖南省新宁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新宁检公诉刑不诉〔2020〕63号

被不起诉人滕某某,曾用名:腾某某,男,1975年**月**日出生,汉族,大学本科文化,经商,公民身份号码:4329021975********,户籍地:湖南省永州市**区,现住长沙市芙蓉区蓉园社区一责任区韶山**路**号**栋**房。因涉嫌聚众斗殴罪,2019年7月11日被新宁县公安局刑事拘留。新宁县公安局于2019年7月19日决定对其取保候审。因涉嫌聚众斗殴罪,本院于2020年2月25日决定由长沙市公安局芙蓉分局继续对其执行取保候审。

本案由新宁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滕某某涉嫌聚众斗殴罪,于2019年11月1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于2019年12月26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1月16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20年3月2日第二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3月26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19年12月14日、2020年2月17日分别决定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十五日。

新宁县公安局移送审查起诉认定:

2009年7月19日,滕某某、杨某某因邵阳市大祥区紫鑫大酒店生意上的事发生矛盾,相约在酒店开股东大会商议,滕某某将此事告诉了肖某某,并指使肖某某喊人帮忙。肖某某便指使龙某某通过谢某、龙某甲纠集雷某、张某、梁某某等人,携带两把猎枪、两把仿64手枪、砍刀、屠刀等藏匿于紫鑫大酒店1207房(开房人肖某某),准备与杨某某一方打架,后来被酒店保安发现并报警。谢某、雷某、张某在1207房间擦拭枪支为斗殴做准备过程中,被公安机关当场查获。龙某甲和梁某某随后返回1207房间时,也被民警抓获。

经本院审查并退回补充侦查,本院仍然认为新宁县公安局认定的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第四款的规定,决定对滕某某不起诉。

2020年4月24日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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