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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滚某某危险驾驶案)(公开版)_榕江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尘埃 评论0

榕江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榕检刑不诉〔2020〕50号

被不起诉人滚某甲,曾用名滚某乙,男,1987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226321987********,苗族,小学文化,农民,户籍所在地贵州省榕江县,住榕江县**镇**社区**组;因涉嫌危险驾驶罪,经榕江县公安局决定,于2020年6月25日被榕江县公安局取保候审,我院于2020年8月28日继续对其取保候审。

    辩护人:无。

本案由榕江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滚某甲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8月28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8月28日告知被不起诉人依法享有的诉讼权利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6月8日晚,被不起诉人滚某甲与其妻子杨某某等人在位于榕江县**镇**社区**组家中吃饭,席间,喝了三杯自酿的杨梅酒,后滚某甲驾驶贵H****8号小型普通客车搭载其妻子杨某某由**镇**社区前往榕江县**菜场,于2时14分,车辆行驶至**大道江西**路口北至南方向10米处(小地名:江西**路段)时,因与他人发生口角,古州镇派出所民警接警后出警调查,接着滚某甲被带至古州派出所,随后赶到的榕江县交警大队执勤民警对其进行呼气式酒精测试,其测试结果为107mg/100ml,于是滚某甲被带到榕江县**医院抽取静脉血样送检。经黔东南州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滚某甲血液中乙醇含量为113.57mg/100ml,属于醉酒驾驶机动车。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滚某甲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且认罪认罚,具有从轻处罚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滚某甲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榕江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9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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