洪洞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洪检二部刑不诉〔2020〕8号
被不起诉人满某某,男,1987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426251987********,汉族,小学,户籍所在地山西省临汾市洪洞县,住甘亭镇******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2019年8月22日被洪洞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山西省洪洞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满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6月2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8月9日00时39分,被不起诉人满某某醉酒后驾驶晋LPN***号灰色五菱面包车,载着斗某某、徐某某从涧桥商品街行驶至大槐树镇冯张学校路口时,被洪洞县公安局交警大队执勤民警查获。后交警将其带至洪洞县中医院抽血送检,经山西省临汾道路交通事故司法鉴定所鉴定:满某某血样经定性分析检测出乙醇成份;定量分析乙醇含量为105.68mg/100ml(乙醇/血)。
本院认为,满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之规定的行为,但未造成损害后果,犯罪情节轻微,并自愿认罪认罚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满某某不起诉。
扣押的被不起诉人满某某驾驶证,退回洪洞县公安局处理。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洪洞县人民检察院
(院印)
2020年7月2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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