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市天河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穗天检刑不诉〔2020〕77号
被不起诉人满某某,男,1978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708831978********,汉族,大学本科,户籍所在地广东省广州市天河区**路**号**房,住广州市天河区**路**号**房。2020年7月25日因涉嫌危险驾驶罪被广州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广州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满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2月16日向本院移送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07月24日22时12分,满某某持准驾车型为“C1”的机动车驾驶证,饮酒后驾驶粤AN1***号小型越野客车,行驶至广州市天河区长源路进长兴路南107米被执勤民警查获。由于满某某涉嫌饮酒后驾驶机动车,执勤民警对其进行呼气式酒精测试,其结果为139mg/ 100mL,满某某对酒精测试结果无异议并签名确认。执勤民警将满某某带至广州市天河区中医医院,由医护人员提取其血液样本备检。满某某血液样本经送广东华医大司法鉴定中心检验,检验结果为:满某某静脉血中检出乙醇(酒精)成分,其含量为105. 5mg/100mL。
本院认为,满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规定的行为,但其归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自愿认罪认罚,犯罪情节轻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满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广州市天河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12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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