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巴尔虎左旗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新左检刑不诉〔2020〕15号
被不起诉人满某某,男性,1978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521301978********,蒙古族,初中文化,畜牧业生产人员,户籍所在地内蒙古自治区呼伦贝尔市新巴尔虎左旗,住**苏木**嘎查,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11月14日被新巴尔虎左旗公安局拘留,于2019年11月17日被新巴尔虎左旗公安局变更为取保候审。
本案由新巴尔虎左旗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满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6月3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1月7日15时30分许,被不起诉人满某某驾驶蒙E*****号牌夏利轿车在新巴尔虎左旗**苏木**嘎查的家至**苏木边境派出所时,被派出所民警发现被不起诉人满某某饮酒后驾驶机动车的行为后,将其移送至新巴尔虎左旗公安局交警大队,经呼伦贝尔市司法鉴定中心鉴定,被鉴定人满某某血样中乙醇含量为90.35mg/100ml。
本院认为,满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认罪认罚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可以免除刑罚,决定对满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新巴尔虎左旗人民检察院
2020年7月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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