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不起诉决定书(满某某危险驾驶案)_科左后旗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独角龙 评论0

科左后旗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后检一部刑不诉〔2020〕23号

    被不起诉人满某某,男,蒙古族,1982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1523231982********,初中文化,农民。户籍所在地为内蒙古通辽市科尔沁左翼后旗(简称:科左后旗)**镇**嘎查***号,现住通辽市科左后旗甘旗卡镇**小区**号楼**单元**室。2019年6月25日因涉嫌危险驾驶罪被科左后旗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7月2日被科左后旗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科左后旗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满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4月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法定期限内已告知被不起诉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不起诉人,听取了被不起诉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6月20日00时05分许,被不起诉人满某某酒后驾驶蒙G*****号长安牌小型轿车,沿科左后旗甘旗卡镇乌兰牧骑北侧小路由东向西行驶至乌兰牧骑附近时,被交通民警当场查获。案发后,2019年6月20日经通辽市秉信司法鉴定所鉴定,满某某案发时血液中的乙醇含量为110.67mg/100ml,属醉酒驾驶。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犯罪嫌疑人基本情况、户籍信息、接处警登记表、受案登记表、查获记录、犯罪嫌疑人归案说明、机动车驾驶证查询结果、机动车查询结果、机动车照片、当事人血样提取登记表附采血照片、呼气式酒精检测结果、违法犯罪记录查询情况说明、鉴定聘请书、立案决定书、立案告知书、鉴定意见通知书、拘留证、拘留通知书、变更羁押期限通知书、取保候审决定书、释放通知书、取保候审保证书、起诉意见书等;2、被不起诉人满某某供述;

3、通辽市秉信司法鉴定所通秉司鉴【2019】酒鉴字第1342号检验意见书;4、询问、采血光盘2张。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满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坦白情节,且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可以免除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满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科左后旗人民检察院

    2020年4月10日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