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临泉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临检刑不诉〔2020〕64号
被不起诉人满某某,男,1978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421221978********,汉族,大专文化,临泉县客运总站工作,安徽省临泉县人,住临泉县**街道**居委会**号。被不起诉人满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5月24日被临泉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临泉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满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1月15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年11月17日已告知被不起诉人满某某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不起诉人,听取了被不起诉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2月30日20时20分许,被不起诉人满某某驾驶车牌号码为皖K*****的黑色大众牌小型轿车,沿临泉县城关街道解放路由北向南行驶,行驶至解放路与前进路交叉口北200米处,被执勤民警查获。经安徽中天司法鉴定中心鉴定,满某某静脉血液中的乙醇含量为121.8mg/100ml。系醉酒驾驶。
被不起诉人自愿如实供述涉嫌的犯罪事实,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行为,构成危险驾驶罪。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坦白情节,并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或可以免予刑事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规定,决定对满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安徽省临泉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11月24日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