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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满某某危险驾驶案)_新巴尔虎左旗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独角龙 评论0

新巴尔虎左旗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新左检刑不诉〔2020〕16号

被不起诉人满某某,男,1982年****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1521301982********,蒙古族,中专文化程度,吉林华扬运输公司职员,户籍所在地内蒙古自治区呼伦贝尔市新巴尔虎左旗住**牧场**队,现住新巴尔虎左旗****小区**号楼**单元**室。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11月18日被新巴尔虎左旗公安局刑事拘留,于2019年11月21日被新巴尔虎左旗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新巴尔虎左旗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满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6月3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11月11日16时许,被不起诉人满某某在新巴尔虎左旗阿木古郎镇交通楼下巴拿纳烧烤店饮酒后驾驶号牌为蒙E*****黑色北京现代小型轿车前往锦绣花园小区送人,行驶至锦绣花园小区被交警大队执勤民警查获。经呼伦贝尔蓝盾司法鉴定中心检验鉴定满某某血样中乙醇含量为100.64mg/100ml。满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满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坦白、自愿认罪认罚情节,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满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新巴尔虎左旗人民检察院

2020年7月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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