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达市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黑安检一部刑不诉〔2020〕82号
被不起诉人满某某,男性,1986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2323021986********,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黑龙江省绥化市安达市,无职业,住安达市**号楼**单元**室,因涉嫌故意伤害罪,经安达市公安局决定,于2020年9月30日被安达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安达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满某某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10月2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8月13日23时15分许,柏某某在四道街**歌厅内,因琐事与同桌唱歌的被不起诉人满某某发生口角后,满某某用拳脚将柏某某鼻梁打伤,2020年8月20日,经安达市医院司法鉴定所鉴定柏某某的伤情为轻微伤,由于柏某某本人对利达医院鉴定意见有异议,柏某某于2020年9月23日申请二次鉴定,2020年9月28日经哈尔滨大工司法鉴定中心鉴定柏某某的伤情已构成轻伤二级。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抓获经过、侦破经过、户籍证明等;
2、证人证言:证人王某甲、李某某、王某乙的证言;
3、被害人陈述:被害人柏某某的陈述;
4、被不起诉人供述与辩解:被不起诉人满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5、鉴定意见:安利法鉴[2020]临司鉴字**号司法鉴定意见书、哈大工司鉴[2020]临伤鉴字**号司法鉴定意见书。
本院认为,满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规定的行为,其主动投案且能够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自首,已赔偿被害人的全部损失,取得了被害人的谅解且犯罪情节较轻,能够认罪认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二百九十条之规定,决定对满某某不起诉。
安达市人民检察院
2020年11月1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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