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贵阳市云岩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云检一部刑不诉〔2020〕Z236号
被不起诉人满某某,男,1995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201031995********,仡佬族,初中文化,无业,户籍**贵州省贵阳市云岩区**巷**号**单元**号,现住址同户籍**。因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6月11日被贵阳市公安局云岩分局刑事拘留;2019年6月20日经本院不批准逮捕,于2019年6月21日被贵阳市公安局云岩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贵阳市公安局云岩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满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6月1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不起诉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6月9日01时许,被不起诉人满某某在贵阳市云岩区金关村贵州轮胎厂消防队宿舍门口处,趁被害人何某某停放在该处的一辆车牌号贵A****V丰田牌轿车后窗未关好,伸手将车门打开,将被害人何某某放于车辆驾驶室车门上钱包内的现金人民币310元和一部苹果牌型号为6S手机盗走。经云岩区发展和改革局价格认证中心认定,该手机价值人民币1200元。案发后,被盗手机及现金人民币117元已追回并发还给被害人。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满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的行为,但鉴于被不起诉人满某某犯罪情节轻微,在归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认罪、悔罪态度较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对于犯罪情节轻微不需要判处刑罚的,可以免予刑事处罚”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对于犯罪情节轻微,依照刑法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或者免除刑罚的,人民检察院可以作出不起诉决定”之规定,决定对满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贵州省贵阳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贵州省贵阳市云岩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贵州省贵阳市云岩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7月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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