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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满某某职务侵占案)_广东省东莞市第一市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19 尘埃 评论0

广东省东莞市第一市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东一区检刑不诉〔2020〕388号

被不起诉人满某某(自报),男,1980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308221980********,土家族,文化程度中专,非中共党员及国家工作人员,在东莞市**有限公司工作,户籍所有地湖南省桑植县**乡**村**组。因涉嫌职务侵占罪于2019年7月26日被刑事拘留,同年8月31日被逮捕。

本案由东莞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满某某涉嫌职务侵占罪,于2019年10月3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于法定期限内告知被不起诉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不起诉人,依法告知被害人相关权利义务,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审查期间,本院分别于2019年12月15日和2020年3月1日将案件退回补充侦查,侦查机关分别于2020年1月15日和2020年3月30日重新移送审查起诉。由于案情复杂,本院依法延长审查期限至2020年5月15日。

公安机关认定事实:

2016年8月至2019年3月期间,被不起诉人满某某在东莞市**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担任模具测量员兼模具测量组组长,同时其也是东莞市**加工店(以下简称“**加工店”)的实际控制人。在此期间,满某某利用职务之便,将**加工店的配件样品全部检测成合格品,将其他多家**公司供应商的模具配件样品故意判定为不合格品,导致**加工店为**公司唯一合格供应商,进而达到垄断**公司模具配件加工业务的目的,之后通过抬高价格,侵占**公司的采购货款。在此期间,**公司共委托**加工店加工327种模具型号,发生业务货款共计456100元。

经本院审查并退回补充侦查,本院仍然认为东莞市公安局认定的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第四款的规定,决定对满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东莞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东莞市第一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东莞市第一市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5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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