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阳市白塔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辽白检一部刑不诉〔2020〕73号
被不起诉人满某某,男性,1992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2110211992********,汉族,高中,户籍所在地辽宁省辽阳市辽阳县,因涉嫌诈骗罪,经白塔区公安分局决定,于2019年3月16日被白塔区公安分局刑事拘留;于2019年4月22 日被白塔区公安分局取保候审,于2020年4月22日被白塔区公安分局监视居住。
本案由辽阳市公安局白塔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满某某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8月7日向移送本院审查起诉。本院于2020年9月7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9月29日补查重报。
辽阳市公安局白塔区分局移送审查起诉认定:
2016年12月2日,刘某某同满某某在辽阳市白塔区解放路银河宾馆一房间内,用以满某某的名字伪造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机动车登记证书和伪造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机动车行驶证以及一辆从租车行租来的黑色本田雅阁小型汽车(车牌号为辽C****0)作为抵押,从被害人李某某处骗取了2万元人民币。在宾馆内,被害人李某某将2万块钱交到刘某某手里。双方约定的还款期限到期后被害人李某某找刘某某要钱,刘某某以各种原因推脱不还,且于2017年年初离开辽阳,逃至外地。被害人李某某与刘某某失联。后被害人李某某发现刘某某和满某某抵押的车辆为租车行所租车辆,中华人民共和国机动车登记证书为伪造的证书,遂找到满某某,向其索要被诈骗钱款,满某某称钱款均给到刘某某手中,自己没得到钱,因此拒绝偿还被害人李某某损失。后被害人李某某前往公安机关报案。经查,此案属实,归我队管辖。
另侦查员在对此案进行侦查时发现,满某某,刘某某与被害人李某某关于本案诈骗金额的说辞不一,后经我队找到当时在场的证人陶某某证实,当时在案发现场的银河宾馆内被害人李某某被诈骗金额应为人民币2万元。在满某某被公安机关抓获后,其家属已将被害人李某某损失全部偿还。
经本院审查并退回补充侦查,本院仍然认为辽阳市公安局白塔区分局认定的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第四款的规定,决定对满某某不起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辽阳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辽阳市白塔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辽阳市白塔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10月1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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