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滨海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滨检刑二刑不诉〔2020〕17号
被不起诉单位滨海县**服装加工有限公司,住所地盐城市滨海县蔡桥镇**居委会**组**号,法定代表人卞某某。
本案由滨海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单位滨海县**服装加工有限公司及卞某某涉嫌虚开增值专用发票罪,于2020年6月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依法审查查明:
卞某某在经营滨海县**服装加工有限公司期间,从2016年10月至2018年9月,在无实际交易的情况下,通过于某某购买了出票单位为滨海**服饰有限公司、江苏**服饰有限公司、盐城**服饰有限公司、滨海**服饰有限公司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共计23份,价税合计人民币2071168.8元,税额人民币297401.57元。上述增值税专用发票均已被抵扣。
案发后,卞某某补缴税款人民币297401.57元。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单位滨海县**服装加工有限公司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零五条规定的行为,但有认罪认罚、退出税款等情节,属犯罪情节轻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滨海县**服装加工有限公司不起诉。
被不起诉单位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江苏省滨海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7月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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